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乾留岸”,男,200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200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镇**村**号,现住该址。现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叶某某窜至廉江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园小区幼儿园门口处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辆电动车藏匿于某某镇某某村路边的一间闲置屋处。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其中并已发还给蔡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22元。
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窜至廉江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电器城门口处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经过某某街心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已发还给黄某某。经鉴定,该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 方进贤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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