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77********,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丘北县**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南路泰丰楼宾馆307号房间找其朋友李某某玩,凌晨1时许,陈某某趁李某某入睡,用李某某的手机操作转走李某某的1800元钱用于玩手机游戏,后陈某某将玩游戏剩余的300元钱转还给李某某。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建伟
2020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共77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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