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村**组**号。曾因诈骗,于2020年3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街石某甲、石某乙经营的**米线店内,趁帮其兑换零钱的幼童不注意之际,窃得店内现金人民币1100余元。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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