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镇**社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30日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晶华北路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4日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中午,被告陈某某驾驶汽车到达经济技术开发区枣林齐村北侧,将车辆停放在北外环进枣林齐路口,后来到枣林齐村被害人于某某家,见该平房大门锁闭随即在该平房南侧胡同翻墙进入院内,后进入该院子北屋最东边房间,在该房间橱子挂着的衣服内盗窃现金2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6月27日14时左右,陈某某驾驶电动车至经济技术开发区赵虎镇姜庄村西北角被害人姜某甲家,在该平房西南角处抓住墙上的天然气管道翻墙进入该平房,进入时被该村村民姜某乙发现。陈某某进入北屋走廊后在该院子内翻越南北墙进入东侧院子,在东侧院子内逗留近半小时,后在院子内找到一木质架子搬运到该院子东南角墙根下,翻墙跳出院子后被该姜某甲及村民抓获。

2020年2月8日下午18时许,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外环枣林齐村北侧路边将陈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现金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姜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于某某、姜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第二起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骞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