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息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1********,苗族,小学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有限公司,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息烽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息烽县**镇**室,将王某某放在保安室床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经息烽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息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蒲德桥
检察官助理:刘 平
2020年6月1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息烽县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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