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1199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农民。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4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县**镇**路“****”内,趁保安熟睡时,盗窃****吧台软中华香烟2包、吉祥兰州香烟3包、金典兰州香烟3包、现金人民币80余元。后陈某某在**室内盗窃会计白某某抽屉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香烟总计价值305元;
2.2019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在成县**镇**桥**南侧“*****有限责任公司”(*****店)内,盗窃电子钱箱1个,螺丝刀1把,从电子钱箱内盗走人民币1000余元,损毁鼠标及键盘各一个。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盗财物价值总计325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作案2次,盗窃物品价值及现金共计人民币6410余元。所盗财物销赃后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和解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证据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张某丙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可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案卷叁册;
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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