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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大井北街4 号,被害人王某某的盛百信通讯店铺内,趁被害人王某某正在修理他人手机之际,将柜台内一部待销售的OPPO A52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

2020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港蛟龙大道416号雪狐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

2020年8月3日2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蛟龙港蛟龙大道416号雪狐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银色VIVO X9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

2020年8 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蛟龙港蛟龙大道404号星空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座椅旁正在充电的一部银白色OPPO R9S PLUS手机盗走,后销赃获利。经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盗窃被害人张军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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