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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200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再犯新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值班律师任成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经事先预谋,与“勇哥”、“小娃”(均身份不详)、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车至本市武某某**城**号,“勇哥”负责望风,唐某某负责撬锁,陈某某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黑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小娃”将被害人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倍特牌电动车盗走。后陈某某四人将两辆被盗电动车骑至三环路边上销赃,所得赃款被四人平分。

2. 2020年4月2日15时许,陈某某与“勇哥”、“小娃”、唐某某再次驾车至武某某**路**号,采取相同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紫红色奇蕾牌电动车盗走,后陈某某骑行至晋阳路下穿隧道时被便衣民警挡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3. 2020年4月13日15时许,陈某某至武某某**路**号附**号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黑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后陈某某骑行数十米后被邓某某当场挡下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将陈某某挡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亮亮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0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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