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白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01年2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组织多人盗挖被害人李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前锋村4组种植的树木,并移栽至同村10组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后查获被盗挖移栽的紫薇树有2039棵,樱花树有247棵。经鉴定,被盗树木的价值总计人民币19872元。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 源
检察官助理:袁胜英
2021年1月15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电子数据光盘肆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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