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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2000********,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扎赉特旗**修理部工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住扎赉特旗**修理部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年系扎赉特旗**修理部修理工。2020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年在修理孙某某五菱宏光车辆时,发现车内扶手箱中黑色卡包内的一张金牛卡,便将其偷走,分别于12日、13日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4000元,均用于吃喝消费。15日其在修理部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将钱款退还,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案材料、取款短信截图、交易明细账单、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谅解书、收到条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金荣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年联系方式18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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