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某商业中心某足道馆吧台上盗窃被害人的一部波尔多红颜色的**牌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4300元。
2019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路**网咖内从电脑桌上盗走被害人西某某的一部黑色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100元。
2019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村**网咖”内趁被害人江某某睡觉之机盗走一部红色的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200元。
2019年**月**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路**网咖内趁被害人次某某睡觉之机从电脑桌上盗窃一部白色VIVO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900元。
2019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桥**网咖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睡觉之机从电脑桌上盗窃一部黑色的**牌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300元。
2019年**月**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宇拓路**网咖”趁被害人旦某某睡觉之机盗窃一部蓝色的**牌手机,现手机已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旦增宗吉
检察员:扎西拉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拉萨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一证通一册、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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