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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200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侯某某、胡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在新沂市**镇,被告人陈某某多次采取翻窗入院、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侯某某、胡某某经营的饭店内,盗窃饭店内香烟及现金等财物。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61元,另有现金111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侯某某经营的**人家饭店,将饭店前台烟柜内的1条红杉树香烟盗走。经认定,该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60元。

2、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侯某某经营的**人家饭店,将前台抽屉内的110元现金及烟柜内的1条软金砂苏烟、1条七星苏烟、3包五星红杉树苏烟、3包芙蓉王(硬)盗走。经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01元。

3、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胡某某经营的**饭店,将前台柜内9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4日主动到新沂市公安局双塘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枫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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