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宁陵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郑市龙湖镇中原工学校信息商务学院男生宿舍19号楼328号宿舍内,分别盗取被害人王某某黑色战神K680E-G6D3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张某某黑色战神Z7M-KP7GT神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两台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6557元。
2.2019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河南工业大学嵩山路校区的男生宿舍二楼306宿舍内,盗取被害人柴某某红色华为畅享9手机和金色苹果XSmax手机各一部。经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4752元。
被盗手机、电脑总价值为11309元。被盗两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柴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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