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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初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乡**村**组。2013年8月16日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8日被旬阳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旬阳县“四海逸家”小区处乘坐7路公交车至城区,期间趁车上乘客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黑色斜跨皮包内所装1000元现金盗走,后在鲁家台公交站下车逃离时被张某某发现,并在他人的帮助下将陈某某抓住,陈某某将所盗现金如数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娟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的联系电话1822086****

2.案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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