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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山西省襄汾县**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92号国际青年旅社3楼酒吧内,盗窃了被害人曹某某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380元。

2、2020年9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于昆明市官渡区北京路154号云南特色土特产超市内,盗窃了被害人谭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65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2日被抓获归案。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和华为手机已追回,现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笔记本电脑及手机;2.书证:人员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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