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2009年8月6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于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街道**街**号孙某某家开的**店内取其换拉链的裤子时,将孙某某摆放在缝纫店缝纫机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卖给晋宁区**店的老板卢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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