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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4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昆明市**区**附近,扒窃了被害人寸某某的魅海蓝色华为荣耀9X手机一部。经认定,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51元。涉案手机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价格认定结论;7.提取、辨认等笔录;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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