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射阳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小区第**梯**号。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7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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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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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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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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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
2019 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30 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梁某某家当月嫂。2019年12月6日,梁某某婆婆将包内的金首饰取出给其和梁某某看,陈某某在将首饰归还给梁某某婆婆时趁机将其中一条金手链抽出,并于当日晚上9时许到明溪县**珠宝店将该条手链换成另一条金手链,**珠宝店补给陈某某差价2186元。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5744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 |
指控罪名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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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退赃、盗窃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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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单处罚金人民币5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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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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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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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王 勇 2020年12月9日 |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小区第**梯**号,联系电话158********。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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