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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射阳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福建省明溪县******小区第****号。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7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2019 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30 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梁某某家当月嫂。2019年12月6日,梁某某婆婆将包内的金首饰取出给其和梁某某看,陈某某在将首饰归还给梁某某婆婆时趁机将其中一条金手链抽出,并于当日晚上9时许到明溪县**珠宝店将该条手链换成另一条金手链,**珠宝店补给陈某某差价2186元。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被盗手链价值人民币5744元。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帮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0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退赃、盗窃前科

量刑建议

单处罚金人民币5700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官:王  勇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小区第**梯**号,联系电话158********。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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