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捕前住景德镇市珠山区******。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份的一天半夜,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白色本田飞度汽车来到景德镇市昌江区昌西路附近,爬围墙进入被害人邵某某家私房的院子,发现一楼木门未锁,于是进入房屋,将一楼房间内的若干件新被套偷走。
2、2017年10月底的一天半夜,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蟠龙岗枫林开发区,用铁棍将被害人方某某家私房一楼防盗窗撬开,爬进房内,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可偷,便在房间里睡了一觉。陈某某离开时将一个背包遗留在现场,后被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经鉴定,从背包上检出陈某某的DNA。
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半夜,被告人陈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害人雷某某家,撬开外面铁门进入房内,偷走若干件老式瓷器。陈某某离开时将一把“起子”遗留在现场,后被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经鉴定,从“起子”上检出陈某某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方某某、邵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生物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察、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秘密潜入他人住宅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管仕军
检察官助理:杨强强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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