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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3352119**********,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区,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区**乡**村委会**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景谷县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景谷县**房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置在**储物柜上的一部蓝色OPPO A9手机盗走。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景谷县**一楼总台,并在总台旁的一张床尾处盗走一部黑色OPPO R11手机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OPPO A9手机价值人民币1071元;被盗的OPPO R11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景谷县**房及**一楼总台进行勘验;8.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地点进行辨认;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两段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东梅

检察官助理:康若佳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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