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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3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2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重庆市武隆区**乡**村**组**号,系杭州**公司员工。2016年因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被浙江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趁杭州**集团员工不备之际,以利用安装工作中所获钥匙进入地下仓库或假借检修名义进入消控中心的方式,多次窃取希捷牌硬盘共计110个及海康威视牌人脸识别仪2台(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15528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被盗物品销赃给邵某某,得款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4月9日,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工地边**路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5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采购合同、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和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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