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8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0********,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4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门进入萧山区**镇**路**号**卖场内,窃得iphone11型128G手机1部,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87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还赃物。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委托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制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电子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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