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钱塘新区**小时代**幢**室租房内,趁被害人范某某出门之际,进入范某某的房间,并从床头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800元。
次日凌晨,被害人范某某报案后,公安民警在**小时代**幢**室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璐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6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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