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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一****宿舍,山西**队工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四名工友加完班一起驾车返回宿舍,中途陈某某与一名姓付的工友语言不和发生争吵后陈井利下车一人步行回宿舍,步行途中被告人陈某某路过一户人家,陈某某进入院内,到了院内陈某某准备进屋作案,发现前门锁着,陈某某走到房后发现后门未上锁进入屋内,发现屋内没有人,便将卧室灯按开,在餐桌下面找了一根烟,顺便往自己兜内装了三盒紫云牌香烟,后又将客厅衣柜打开将钱包内的726.1元装入自己衣兜内,又将衣柜内一条天子牌香烟拿上,最后将桌子上放着的车遥控钥匙拿走从后门逃走,逃到院内发现有人回来,回来的正是户家主人,主人看到院内有陌生人并追赶,陈某某乘机逃跑至院外的一个茂密的宁条林里趴下躲藏,因害怕主人将其追住,陈某某便将盗窃来的一条天子牌香烟、车遥控钥匙随手扔在宁条林内,后继续逃跑至宿舍,回到宿舍陈某某就休息了。次日,陈某某将盗窃来的726.1元现金藏匿到宿舍灭火器箱子下,将两盒紫云牌香烟藏匿到自己的包内,将另一盒紫云牌香烟装在身上。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杭锦旗公安局从全国人口信息网上查询(证据卷、判决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工作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特尔

检察官助理:闫雪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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