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75********,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楼村。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两次趁其邻居丛某某外出未锁门之际,溜进丛某某家中将丛某某放置在东卧室床头柜上的两张分别为两万元的农商银行定期存单偷走,后又将丛某某的身份证偷走。陈某某在山亭区凫城镇农商银行使用丛某某的身份证将存单上的4万元钱取走,用于个人消费。
2、202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趁其邻居丛某某外出未锁门之际,溜进丛某某家中将丛某某放在东屋床头柜上盒子下的5000元钱现金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丛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马钦岭
书记员:任蓓蓓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枣庄市市中区**镇**楼村,联系电话:1820642****。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及光盘二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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