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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薛城区**商务快捷宾馆门口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内盗窃现金2345元,及银行卡、身份证、香烟等物品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案发现场监控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辉

检察员:刘甜甜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 1826632****);

2.诉讼卷二册、证据材料一宗;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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