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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200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至桐乡市**镇**村**号**租房,采用推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甲租房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置在床头的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DNA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1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善庆、姚璟璟

检察官助理:陈晓峰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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