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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户籍所在地:武胜县********号,现住武胜县********号,**人员。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31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7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武胜县沿口镇光明路23号3栋1单元处,采用了搭线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某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倍特牌电瓶车盗走,当日陈某某将车以420元的价格在乐善镇卖给了肖某某。2020年7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武胜县沿口镇光明路181号小区内一栋楼房下面盗窃一辆红色电动车,后最终卖给吴某某。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倍特牌电动车于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204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侦查机关在肖某某处扣押了其购买的被告人陈某某盗窃被害人邓某某的黑色倍特牌电瓶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邓某某),同日在吴某某处扣押了其购买的被告人陈某某盗得的红色倍特牌电瓶车一辆。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平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证据目录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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