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未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4811997********,汉族,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分案起诉)等人先后四次至永安市燕东新桥洋路269号垃圾站附近,采用手拔摩托车油管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罗某某、蒋某某等人停放在该处的二轮摩托车的汽油。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在永安市燕东东盛小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阳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锋
代理检察员:刘 璐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永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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