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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潮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3年1月12日止。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某某村,见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蓝色雅迪牌电动车(因无实物,无法估价)停放于该处,便上前盗走该车并逃离现场。

2.2019年1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新路段“合羽”美容美发店门口,见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本威牌超越者型二轮电动车(经估价值人民币2963元)停放于该处,便上前盗走该车并逃离现场。

同日10时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查获涉案本威牌超越者型二轮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刑事判决书,相关证实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梓彬、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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