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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没有经济收入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2020年8月13日0时许,陈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汕头市金平区**路**住宿窜至潮阳区**。当2020年8月13日2时许,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至潮阳区**街道*路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窗帘铺前,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窗帘铺的U形门锁后进入店内,用钳子和螺丝刀撬开前台的抽屉后盗走一部OPPO牌手机和一部华为牌手机(均无实物,无法估价),并将放在桌子上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00元)一同盗走后逃离现场。之后陈某某将盗得的二部手机丢弃在海里,将笔记本电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过路人(身份不明)。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笔录及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201110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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