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田墘街道**村**巷**号,住汕尾市城区协兴后面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经事先密谋盗窃摩托车事宜后,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时,在汕尾市城区物资楼23号楼下发现被害人陈某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粉红色裕铃牌二轮电动车,遂由陈某甲、陈某乙望风,陈某丙撬锁,将该车盗走。事后经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400元(人民币,下同)。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丁被盗的二轮电动车价值为2550元。
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阿古”(暂未到案)经事先密谋盗窃摩托车事宜后,二人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寻找作案目标时,在汕尾市区信利电子厂附近的鹏京网吧门口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三松牌二轮电动摩托车,遂由陈某甲望风、“阿古”撬锁接通电源后,陈某甲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当天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尾市区信利电子厂东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偷盗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钟某某。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钟某某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为27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 卢虹彤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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