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1031954********,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1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辩护人陈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地铁站广场公共厕所旁边的非机动车停车处,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放在其电动车上的一部索尼照相机窃走。经鉴定,被盗照相机价值人民币3400元。
被害人发现被盗窃后立即报警。同年12月18日8时许,民警至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后在其家中查获被盗照相机,现照相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及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嘉菁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79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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