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身份证号码320831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7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1月15日6时3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95号网鱼网咖内,趁被害人杜某某熟睡之际,窃取杜某某放置在电脑桌面上的蓝色vivo Z3手机一部。
二、2020年11月15日6时5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秦淮区建康路115号踏浪网咖内,趁被害人夏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夏某某放置在电脑桌面上的黑色iPhone 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淘宝交易页面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杜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 王小敏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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