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74********,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新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326-327幢宇飞网咖楼下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白色小牛电动车盗走,并藏匿至其居住的**新村**幢**车库。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江北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晴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新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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