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身份证号码4412831998********,汉族,大专文化,教练,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幢**单元**室(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街道**居委会**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次在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8号颐和美地西园东门快递柜处盗窃快递包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良品铺子零食一箱,价值人民币132.4元;
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良品铺子零食一箱,价值人民币132.4元;
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得猫粮一箱,价值人民币789.6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钱某某、马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花 扬
检察官助理 余荣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66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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