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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小学,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公司员工宿舍(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炎黄路**辅导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程某某停在该地的白色越野车(苏N****号)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现金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1803640****)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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