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至射阳县临海镇江苏盛泰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厂区,先后3次盗窃该厂铜芯电缆线,销赃获利共计人民币(以下计币单位同)6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至射阳县临海镇江苏盛泰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厂区,窃得该厂铜芯电缆线160余斤,销赃获利3300元;
2.2019年9月25日、2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两次至射阳县临海镇江苏盛泰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厂区,窃得该厂铜芯电缆线共计190余斤,销赃获利352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已退赔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春阳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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