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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栋。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至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翠湖菜市场、曲美家居门口等地,先后3次采用翻摊位、拉车门等手段进行盗窃,窃得现金、香烟等款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翠湖菜市场,采用翻摊位等手段,窃得**号摊主杨某某现金人民币约170元。

2.2020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宁区曲美家居门口,采用拉车门等手段,窃得林某某车内“中华”牌香烟6包。

3.2020年9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天宁区红星美凯龙公交站台旁,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得郭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8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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