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潘传奇、被害人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暂住在林某某的租住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小区**幢**室。2020年12月28日23时18分至29日4时07分,被告人陈某某趁被害人林某某熟睡之机,使用被害人手机微信转账人民币2万元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常乐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85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