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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1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在新沂市**镇**街“***”汉堡店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刘某某放置在吧台前靠墙桌子上的黑色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2345元及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合沟派出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新沂市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乾梅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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