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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49********,汉族,小学肄业,退休,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家园**号**室(户籍在无锡市滨湖区**村**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至10日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4次在无锡市梁溪区**菜场被害人谢某某的摊位上,乘隙窃得现金共计人民币8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款人民币2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时所穿衣物等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出具、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丹秋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家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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