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沭阳县**乡**村。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 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本县沭城街道人民路润玛时尚广场东区85号“当当”服装店,趁店主徐某某不备,盗走其放在该店内门口沙发上包内人民币2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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