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至泗阳县众兴镇多个小区内窃取他人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415.8元。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陶然亭西大门入口处,窃得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717.8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至泗阳县众兴镇桃源小区301号楼2单元门口,窃得被害人饶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3.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至洪泽湖大道与文城路交叉口附近,盗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朱某某、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众兴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搜查等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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