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本市**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常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街道**花园北大门前路边,利用其是常某某司机的身份便利,乘隙窃得常某某放置于车牌号为苏M0****的白色东风日产牌轿车驾驶座下男士钱包及钱包内的人民币112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常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祥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