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路**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至灌云县**镇**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院内,将边屋内两条(20包)香烟和院内电动三轮车偷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黄色硬盒芙蓉王牌香烟每包价值人民币25元;该被盗型号为龙9K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芙蓉王牌香烟烟盒等物证;
2.户籍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单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6.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茂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9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