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大丰**风电叶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江苏省大丰**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钢铁有限公司**号门岗**侧的**号车棚内,乘隙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该车棚内充电的1辆立马牌电瓶车,车上有头盔1个、雨衣1件、挡风被1件。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57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文秀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风电叶片有限公司宿舍,联系方式18019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