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镇**花园**区**幢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内,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际,多次拿走被害人置于前台的钥匙至该小区**区**幢**单元**室,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作案3起,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放于家中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4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2.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
3.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现金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共计退赔人民币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朱明星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琴
检察官助理 王婧娴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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