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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市**医院保安,住苏州市姑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花园**幢楼下电动车集中停放点,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金箭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窃金箭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窃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2020年9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箭牌电动车物证(照片);

2.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被窃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作金

                            检察官助理:廖宗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姑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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