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8********,汉族,高中文化,企业员工,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室被害人王某某的居住地,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通过手机支付宝扫码转账等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另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等。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恩山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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